在上市公司粉饰业绩的众多方式中,关联交易就是一种较常用的手法。现将关联交易做假手法作一剖析,希望对投资者增强去伪存真的能力有所裨益。为行文方便,本文指的上市公司指的是有利用关联交易粉饰业绩倾向的公司。
根据我国的会计准则,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会计准则还给出了一系列关联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
关联交易就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有款项收付的行为发生。具体说来,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作假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增加收入、转嫁费用。
不少上市公司上市时是以母公司中的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而成的,与母公司存在着供、产、销及其他服务方面的密切联系,尤其是大型原材料行业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面临亏损时,母公司可以通过高买低卖调节上市公司利润,即在市场不旺的情况下,购买大量上市公司的产品,以较低价格向其销售原材料。
在费用负担方面,上市公司业绩不理想时,母公司或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等,甚至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从而降低当年费用,以达到转嫁费用的目的。
二、计受资金占用费用。
按照我国现有法规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但实际情况是,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现象较多存在,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的金额、收费标准均未事先公告,投资者无法对其合理性作出恰当的判断和预计。
1、向母公司计受资金占用费用。此种形式名目繁多,金额巨大,在帐面上可以反映出一大块营业外收入。
2、向被投资公司计受资金占用费用。目标往往是以下两种被投资企业:(1)虽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的股权,但该企业已转由他人承包经营,企业失去控制权,可以不进行权益法核算;(2)占股权20%以下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
当上述两种企业严重亏损,即使上市公司存在着实质性的投资损失,但通过计受资金占用费的形式和利用长期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本身的缺陷,在报表上却虚增了一块利润。
三、委托或合作投资。
1、委托投资。如果上市公司面临投资项目周期长,风险大等因素,则可将某一部分现金转移给母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到母公司头上,而将投资收益的回报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的利润。
2、合作投资。一旦上市公司发现净资产收益率难以达到配股的要求,便倒推计算利润缺口,然后与母公司签定联合投资合同,投资回报按测算的缺口利润确定,由母公司让出一块利润,上市公司自然不便在公告书中向投资者披露投资何项目及短期有如此高回报的缘由了。
四、托管经营。
在目前市场上,由于托管经营方面缺乏法规及操作规范,实际操作常常偏离惯例,容易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
1、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上市公司既回避了不良资产的亏损,又凭空获得了一块利润。2000年6月23日,石劝业(现已改名)与第二大股东贵州汇黔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托管协议",由后者对前者所属劝业商场进行整体托管,后者免付托管费,但须一次性买断劝业商场历年经营所形成的全部库存商品。通过此次关联交易,石劝业可实现当期商品销售收入2300万元。
2、母公司将稳定的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的形式委托上市公司经营,在协议中将营业收入以较高的比例留在上市公司,直接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
五、资产租赁。
过去由于发行额度限制,母公司只有部分而不是整体进入上市公司,许多经营性资产甚至经营场所往往采用租赁的方式交由上市公司经营,而租赁数量、租赁方式和租赁价格就是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可以随时调整的阀门。有时上市公司还可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转租给母公司的其它子公司,以分别转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润。
六、资产转让置换。
通过资产转让置换,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长期拥有"壳资源"所带来的配股能力,对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都是一个双赢战略。对公司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公司并购的法律和财务处理尚不完善,加上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当干预,使得资产转让置换得以通过不等价交换来操纵利润。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违背市场原则,不考虑资产起初质量和获利能力,将公司价值等同于按成本法评估公司的净资产。
2、购买公司优质资产的款项挂往来帐,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3、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等额的债务剥离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公司,以达到降低财务费用、避免不良资产经营发生的亏损或损失的目的。
4、在被收购企业的利润何时应纳入收购方的投资收益或利润的会计处理上存在着随意性,从而为收购方调节利润提供了手段。我们可以把收购企业的过程根据双方签订协议日、政府批准日、公司股东变更注册日和实际接管日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阶段,按照国际惯例,应从实际接管日开始,被收购企业的盈亏才纳入收购公司,而接管前被收购公司所含的利润应视同收购成本,不能作为利润。而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的规定不够详尽具体,收购方为了操纵利润,均将利润计算日提前,将收购价格中所包含的利润不作为收购成本,而当作收购方的利润或投资收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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